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4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2民终929号 |
案号 |
(2022)鄂1202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朱秀凤、王燕交通事故损失838350.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赔偿610000元;由被告王永刚赔偿228350.50元,减去已赔偿的50000元,还应赔偿178350.50元。以上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秀凤、王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本案受理费12183元,减半收取6091.50元,由被告王永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