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7811号 |
案号 |
(2022)皖1503执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健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利息5049.17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7.47%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二、双方无其他纠纷;三、案件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李健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