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3********7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民初1902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恢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离原告肖资平名下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果园区62栋204号房屋;二、被告宋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肖资平支付2021年9月6日之前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666元、水费242.58元,合计3908.58元,并按每日22.2元的标准从2021年9月7日起向原告肖资平支付房屋占用费至被告宋宇搬离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果园区62栋204号房屋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