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02民初199号
案号
(2022)皖1502执恢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昕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8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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