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7********4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03民初503号 |
案号 |
(2022)粤5303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南、吴家辉欠原告吴勇艺货款35000元,限被告吴志南、吴家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付清给原告吴勇艺;二、被告吴志南、吴家辉欠原告吴勇艺从2019年6月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被告吴志南、吴家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付清给原告吴勇艺;三、被告吴志棠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勇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6元、公告费560元,合共1576元(该款原告吴勇艺已预交),由被告吴志南、吴家辉负担,被告吴志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