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5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904民初948号
案号
(2021)粤0904执2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李春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华胜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至尚欠利息83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应支付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汪华胜要求被告汪秀青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春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汪华胜已预交),由被告李春茂负担962元,原告汪华胜负担126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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