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伟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3********6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0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4621145】。一、被告谭伟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5575.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4日,利息18036.42元、罚息627.44元,复利1097.16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伟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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