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3民初8950号
案号
(2022)苏0213执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魏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宇华租金6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物业管理费6441元。二、驳回张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00元(已由张宇华垫付),由魏明军负担2093元、张宇华负担407元,魏明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张宇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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