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7********0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713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给付理赔款75369.06元;二、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75369.06元为基数,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952元,由被告张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