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3********3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黔0103执恢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鑫黔电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20日起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鑫黔电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82000元;三、被告贵州鑫黔电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9503.62元;四、原告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东旺所有的位于丹寨县龙泉镇湖南街a幢33-36号(权证号:丹房权证字第2009-7955号)、60-62号(权证号:丹房权证字第2009-7956号),c幢03-18号(权证号:房权证丹房字第2008-7096号),d幢01-02号(权证号:房权证丹房字第2008-7120号)、03-05号(权证号:房权证丹房字第2008-711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肖智榮、赵刚、陈勇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六、被告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所有的位于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k栋1-3层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驳回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58元,由被告贵州鑫黔电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刘东旺、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肖智榮、赵刚、陈勇承担,被告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