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宗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30********6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8040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3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天茂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1万元及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3日,罚息为522643.61元、复利为39796.02元,此后罚息和复利自2020年8月4日起以301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池州天茂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律师费7万元;三、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在上述履行期限内未受清偿,则有权对被告唐文武所有的坐落于池州市站前区长江南路池州百汇广场c-1幢107、107二层,何红霞所有的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建设东路百荷南苑12幢501室,何池达所有的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苑22幢306、32幢207、708、708阁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8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唐文武、吴宗法对被告池州天茂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唐文武、何红霞、何池达、吴宗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天茂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40元,由被告池州天茂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文武、何红霞、何池达、吴宗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594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