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青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1********0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303民特115号
案号
(2021)粤5303执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当事人张青华欠当事人阳中伟借款本金12600元,利息1500元(利息以126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日起按每月一分五利率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合计14100元。当事人张青华定于2021年9月25日前归还5000元、10月25日前归还5000元、11月25日前归还4100元给当事人阳中伟。当事人阳中伟放弃追偿后续利息。二、若当事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欠款的,当事人阳中伟有权对剩余欠款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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