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61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364545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碣环城包装材料厂支付货款11536元及利息(以11536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1536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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