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区德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303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2)粤5303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580210600493】。被告区德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40000元及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以年利率3.85%为限)计算的逾期利息给原告沈淑仪。本案受理费400元(该款原告沈淑仪已预交),由被告区德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