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13民初1630号 |
案号 |
(2022)苏0813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朱珠、被告张明洋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张晓娴随原告朱珠共同生活,被告张明洋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从2018年8月开始计算,于每年的12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张晓娴独立生活时止;三、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淮宝路上的两层楼房归被告张明洋所有,张明洋补偿原告朱珠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给付2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对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执行;四、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珠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