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春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04民初2615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华奇金属制品厂支付货款及垫资利息34032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08388.2元,以上款项共计4011623.2元;二、对于判项一确定之给付义务,被告邵阳市宝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华奇金属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52元,公告费1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612元,由被告周春章和被告邵阳市宝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