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622********4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3088号、(2021)粤06民终8133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4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川、被告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偿借款本金440378.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截止2020年4月17日的利息为9454.39元;2.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440378.04元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4037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25%计算)。二、被告张川、被告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三水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被告张川、被告董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三水钜隆房产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川、被告董超追偿。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2元、保全申请费2821元,合计110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张川、被告董超、被告佛山市三水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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