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6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14007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6620332】。1、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深圳市徽酒城实业有限公司、高辉尚欠原告东莞市厚街东捷贸易商行货款568603元二、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深圳市徽酒城实业有限公司、高辉向原告东莞市厚街东捷贸易商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尚欠货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18603元。下列为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康乐南支行户名:刘金芳,账号∶6228450608088093774。三、若被告深圳市徽酒城实业有限公司、高辉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上述568603元后,原、被告之间基于案涉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如被告深圳市徽酒城实业有限公司、高辉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剩余的未支付部分以及违约金(以568603元未付部分货款的20进行计算)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原告东莞市厚街东捷贸易商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4993元,原告东莞市厚街东捷贸易商行已预交,若被告深圳市徽酒城实业有限公司、高辉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上述568603元后,本案受理费由原告东莞市厚街东捷贸易商行承担,否则由被告深圳市徽酒城实业有限公司、高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