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4600588】。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潮峰电器厂支付货款2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潮峰电器厂预交),由被告李敏负担42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潮峰电器厂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