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4********5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3民初2524号
案号
(2022)苏0303执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825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254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支付以不超过1746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洪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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