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候秀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4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2672号
案号
(2022)苏1112执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候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江川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8170.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003元,由原告许江川负担50元,被告候秀芳负担29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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