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菊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2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207号 |
案号 |
(2022)苏1112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镇江维达斯裘革鞋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016908元;二、确认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镇江金德利鞋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016908元;三、被告陈德喜、蓝菊萍、镇江市维达斯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16908元;四、驳回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35元,由被告镇江维达斯裘革鞋业有限公司、陈德喜、蓝菊萍、镇江市维达斯鞋业有限公司、镇江金德利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8614;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