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0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5047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宋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借款本金295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7680元,由中行锡山支行负担1990元,由宋力负担5690元(中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宋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支付中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5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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