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春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45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6416号
案号
(2022)苏0214执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滕春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朱家起各项损失共计78825.38元。二、苏州东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朱家起各项损失共计34119.04元。三、驳回朱家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889元(此款已由朱家起预交,由朱家起负担1166元,由滕春永负担1556元,由苏州东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朱家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23元由法院退还,由滕春永及苏州东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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