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伟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4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6民初707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钱伟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安价款159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3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元,由钱伟栋负担,该款已由吴安预付且同意本院不予退还,钱伟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吴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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