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4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6民初707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钱伟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安价款159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3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元,由钱伟栋负担,该款已由吴安预付且同意本院不予退还,钱伟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吴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