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5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8424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传华、王叶琴逾期交房违约金135630.24元。二、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商传华、王叶琴开具无锡市惠山区银河湾紫苑第2幢136单元201室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的含税不动产销售发票。三、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商传华、王叶琴办理无锡市惠山区银河湾紫苑第2幢136单元201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四、驳回商传华、王叶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4元,由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28元,由商传华、王叶琴负担3126元。该款已由商传华、王叶琴9预交,商传华、王叶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2628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2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秦国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6798105191
登记机关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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