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恒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8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4201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恒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元胜防水工程款1665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后至付清日按照lpr的利率计息)。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戴恒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