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涂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762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周乐与被告涂严峰签订的并经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公证的《权益转让合同》;二、被告涂严峰退还原告周乐购房款50万元并承担利息20万元,款于2021年4月底前给付10万元,2021年12月底前给付4万元,2022年6月底前给付7.5万元,2022年12月底前给付7.5万元,2023年12月底前给付15万元,2024年12月底前给付15万元,2025年3月22日前给付11万元;三、上述款项如被告涂严峰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则被告涂严峰需支付给原告周乐违约金20万元,且原告周乐有权就本案下余款项及违约金20万元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14180元,减半收取计7090元,由被告涂严峰负担(款于2021年4月底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