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宏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9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2民初1026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宏智赔偿原告刘行香护理费(2018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4日)291000元,分三年给付,于每年的12月15前给付当年的护理费;二、被告陈宏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行香护理必需品费6084.52元、后续医疗费3240元、自购药品3234.94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3059.46元;三、驳回原告刘行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刘行香负担200元,被告陈宏智负担2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