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02********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双商初字第19号
案号
(2022)黑0521执恢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双鸭山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偿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双鸭山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6400.00元。三、被告陈绍康、陈卓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3500.00元,由所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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