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光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1********6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11民初3524号
案号
(2022)湘0211执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樊光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2,621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8日之日止期间为13,356.61元;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保全费1340元,共计3250元,由被告樊光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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