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清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5********6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赣1002执3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抚州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70元;二、被告黎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抚州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4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基础上加收30%即年利率5.005%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抚州中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黎清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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