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4********4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04民初4243号
案号
(2022)辽0804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春武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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