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华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4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2)粤0513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华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5487.68元和违约金4774.38元及利息(至2020年7月25日止的利息为7702.15元,从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5487.68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郭华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律师费380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4元,公告费1200元,共42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负担364元,被告郭华生负担384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4元,予以退回2640元。被告郭华生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4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40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