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利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05民初3739号 |
案号 |
(2021)苏0305执2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利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利率4.35%基础上上浮30%利率标准计收逾期利息及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郑利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