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4********0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91民初54号
案号
(2021)苏0391执恢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恒、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带起重机按揭款155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3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5日起;以93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的每月15日起,以上均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恒、郑杰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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