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2751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借款本金262987.13元,截至2019年6月5日的利息29292.1元、罚息6551.78元;给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2987.13元为基数按年息23.4%计算的罚息及律师费7887元;二、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广发锡惠支行负担315元,由张建华负担2500元(广发锡惠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张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广发锡惠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