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5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5396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中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期内利息42823.74元、本金罚息(以本金9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75%计算)、4欠息之复利(以利息42823.7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75%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张卫良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6,减半收取计7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153元,由中杰公司、张卫良共同负担(农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中杰公司、张卫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农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