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秋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1946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如新、王秋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孙菊芬货款6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3日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张如新、王秋晓共同负担(孙菊芬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张如新、王秋晓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张如新、王秋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孙菊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