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世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9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再7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世锋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左借款本金474600元,利息31347元;二、被告宋世锋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左借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50元,由被告宋世锋负担。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审原告王左于2019年5月10日转账给原审被告宋世锋452000元、5月11日转账300000元,合计752000元,系宋世锋向王左借款本金。宋世锋还款情况如下:2019年6月4日还款170000元、同年7月22日还款100000元、9月7日还款50000元、9月24日还款10000元、9月25日还款50000元、11月25日还款20000元,合计400000元。借款时约定月利率3%,双方认识到约定利率过高,自愿按照月利率2%计算,截止到2019年11月25日最后一笔还款,原审被告宋世锋欠原审原告王左借款本金4214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借款捌拾万元,并约定利息三分,后原审被告归还部分本息,截至2020年1月7日,原审被告尚欠原审原告借款本金474600元,利息31347元,存在错误。再审查明,原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原审被告752000元。所谓的48000元现金借款系斩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双方自愿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截止到2019年11月25日,原审被告宋世锋欠原审原告王左借款本金421400元。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皖15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宋世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王左借款本金421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50元,由原审被告宋世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