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莲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30********1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7434号
案号
(2022)皖1702执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莲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鲍欢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891.51元(已经扣除被告俞莲英支付原告鲍欢喜的27000元);二、驳回原告鲍欢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元,由原告鲍欢喜负担95元,被告俞莲英负担8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91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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