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道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0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003民初49号 |
案号 |
(2021)鄂1003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道江、李远贵向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荆门市三义置业有限公司、廖大芳、张虎对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荆州市新宇纺织有限公司在被告汪道江、李远贵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其位于荆州区北环路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2002)字第1010007号】及豪盛大酒店【权证号为201001487号】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汪道洪、严士萍对被告汪道江、李远贵应偿还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