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晨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3********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4民初1882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与被告郑利、郝晨午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0年11月13日起解除;二、被告郑利、郝晨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借款本金567923.78元,2020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罚息34916.83元,合计602840.61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时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在其抵押的权限内对被告郑利、郝晨午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628号世贸广场5栋9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403292,房屋他项权证号:株房他证他字第100040325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郑利、郝晨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律师代理费48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被告郑利、郝晨午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