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1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4306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20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借款本金720万元,于2021年6月20日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支付50万元,于2022年6月20日支付40万元,于2022年12月20日支付80万元,于2023年6月20日支付60万元,于2023年12月20日支付110万元,于2024年6月20日支付100万元,于2024年12月20日支付260万元。利息(包含罚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所有利息于2024年12月20日付清;被告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有权就所有欠款(包括利息)申请执行;二、被告灵武市宁六宝果品专业合作社、谢鹏、谢利民、王敏、邵永花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对被告谢鹏、王敏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515号中瀛御景二期3号住宅楼1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兴庆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2016)第15532号】及张波、黄燕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文化北路14号楼4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小坝私字第0156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国用(2007)第67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项在第一项调解协议中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灵武市宁六宝果品专业合作社、谢鹏、谢利民、王敏、邵永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31544元(已减半收取)、律师费49000元,二项共计80544元,由被告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灵武市宁六宝果品专业合作社、谢鹏、王敏、谢利民、邵永花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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