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23********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323民初2798号
案号
(2021)宁0323执2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丽娟、赵彦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490.25元,本息共计40490.25元,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张军、高晓霞、陈昊叶、赵反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军、高晓霞、陈昊叶、赵反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丽娟、赵彦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252元,由被告陈丽娟、赵彦春、张军、高晓霞、陈昊叶、赵反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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