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4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22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2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英民于202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翟海芹粮食款8126元为清;二、如赵英民逾期未按约定给付,则赵英民以欠款81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翟海芹利息;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英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