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7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3民初2233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波欠原告邵军本金40万元及利息6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6万元利息,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起每月底前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5775元,至2021年8月底前全部还清。律师费2万元由被告张建波于2021年1月底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本协议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所欠的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黄洪文、高建明、李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3801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6671元,由被告张建波、黄洪文、高建明、李恒3负担(于2021年1月底还款时一并交付给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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