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03民初2458号
案号
(2022)苏0303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87.8元、利息2320.25元、费用2754.09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费用。二、被告钱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5元,由被告钱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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