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宝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923********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9民终1521号
案号
(2021)甘0981执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上诉人张杰赔偿上诉人郝登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费、鉴定费共计599783.92元的70%,即419848.74元,减去已支付的119339.95元,剩余300508.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上诉人庞宝川、被上诉人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工程处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8386元,由上诉人郝登团负担1456元,被上诉人张杰负担6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1元,由上诉人郝登团负担4440.5元,上诉人庞宝川负担2500元,被上诉人张杰负担694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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