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燕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1********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3民初9447号 |
案号 |
(2022)粤1973执3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362292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9447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林燕峰尚欠原告张贤万货款47000元;二、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林燕峰向原告张贤万支付货款47000元和利息8000元,共计55000元了结此案;上述款项分八期支付:第一期至第五期,从2021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含当日)支付5000元,第六期至第七期从2021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含当日)支付8000元,第八期于2022年1月28日前(含当日)支付14000元;三、若被告林燕峰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张贤万有权要求被告林燕峰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47000元减去已付款项)和利息(以47000元减去已付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张贤万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桂平的起诉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768元,由被告林燕峰承担,此款被告林燕峰2021年6月28日前(含当日)支付原告张贤万。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